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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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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匿名 2019-08-21 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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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规定承担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等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注册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25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7%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两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两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9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

(六)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信用状况良好。

(九)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工程实验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偶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各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运行工作报告、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6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65分-90分(不含)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运用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价结果从工程实验室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工程实验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评价低于60分,或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

(二)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撤销资格的单位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再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9年7月31日印发,自2019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9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