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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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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管理规范》

匿名 2018-08-02 14: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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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现将《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25日


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鲁政办发〔2015〕4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知法字〔2016〕18号)等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服务工作,维护知识产权(专利)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的,应当遵照本规范。


第三条 中国(济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济南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受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公益性机构,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四条 济南中心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合作单位、专家开展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活动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  维权援助


第五条 维权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专利)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专利)事项或案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维权援助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专利纠纷诉讼等咨询。


(二)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知识产权(专利)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三)对疑难知识产权(专利)案件、滥用知识产权(专利)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四)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专利)分析论证和预警服务。


(五)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六)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专利)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援助。


(七)其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事项。


第七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济南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填写《中国(济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济南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说明。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济南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权援助申请审查决定》。


第三章  维权援助服务机构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分中心和工作站是由济南中心审核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分中心和工作站创建主体:


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设立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授予“中国(济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XX县区分中心”。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授予“中国(济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XX工作站”。


第十二条 分中心和工作站认定条件:


(一)创建主体应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二)在所属范围内具有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能力,有专人负责。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四)有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制度。


(五)所属范围内专利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假冒等案件易发,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需求。


第十三条 分中心和工作站认定的程序:


(一)实行自愿申请制。符合本规范分中心、工作站认定条件的,可由创建主体填写申报表及工作方案,经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向济南中心申请认定。


(二)济南中心按照认定条件的要求予以考察、论证和综合评选,按择优原则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分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为本区域提供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咨询和维权指引。


(二)指导本区域内企业等做好知识产权(专利)维权、纠纷应对、预警等保护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接待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专利)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配合济南中心收集、整理和反馈本区域遇到的知识产权(专利)情况、问题、信息等。


(七)接受济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在每季度末向济南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末报送案件卷宗及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为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咨询和维权指引。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的宣传。


(三)建立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接待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配合济南中心收集、整理和反馈遇到的知识产权(专利)情况、问题、信息等。遇有知识产权(专利)纠纷可向济南中心汇报,要求济南中心协调解决或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接受济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在每季度末向济南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末报送案件卷宗及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对开展工作较好的分中心和工作站,结合工作考核情况,给予资助。


第四章  维权援助服务人员


第十七条 维权援助服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申请。


(二)解答申请人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纠纷诉讼等咨询。


(三)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合作单位和专家对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分析论证。


合作单位,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专家,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在知识产权(专利)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济南中心向合作单位和专家支付援助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维权援助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办济南中心交办的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事项。


第二十条 维权援助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情况工作报告,以供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和支持的,一经查实,济南中心立即终止援助服务,责令申请人支付因援助发生的费用,追回已援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和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济南中心每年度对专家开展援助工作进行评价;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劝退、除名或者按规定提请有关单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专利)维权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济南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