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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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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匿名 2020-11-09 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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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科技部火炬中心研究提出了旨在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以评促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

为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升级,根据科学技术部印发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产业集聚作用,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下称“集群”)。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攻克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着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区域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强化评价工作是新时期推进集群建设的重要举措。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称“火炬中心”)将不断完善集群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集群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和推广示范,全面落实以评促建。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的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四条集群布局以高新区为区域重点,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产业重点。集群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省级政府确立的重点方向或建设目标;是所在高新区以“一区一主导产业”为原则规划的主导产业,并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拥有领先核心技术、广阔市场前景和独特品牌影响。

第五条集群产业链中的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形成协同创新机制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机制,形成知识生产、分享、保护与运用的有效机制。

第六条集群应有专业化服务平台机构,能够配合集群所在地政府或高新区,承担集群运行、统计、监测、协调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地行政区划名(或集群所在高新区名)+集群产业分类名+创新型产业集群”。其中“集群产业分类名”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国家统计局,2018)的第三层或第二层分类名。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八条申请纳入评价管理的集群,应由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集群建设规划(规划期三年),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火炬中心书面推荐。

第九条火炬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议和确认。符合条件的,经火炬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确认为创新型产业集群,纳入评价管理。

第十条依据火炬统计调查制度和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火炬中心组织开展集群年度统计与评价。根据需要,对集群运行关键指标开展季度或月度监测。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集群年度总结与评价为主要内容,火炬中心编辑出版年度发展报告。

第四章 以评促建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以培育和发展为核心的集群建设推进工作体系。集群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着力形成以评价结果促进集群建设的有效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以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重点培育建设100个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形成若干万亿级产业规模和一批千亿级产业规模、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产业技术体系完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的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章 评价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集群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地区集群评价,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集群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辖集群的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集群火炬统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评价工作数据基础水平。以集群产业链为依据,集群火炬统计包含集群建设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集群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