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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匿名 2021-01-04 17: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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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0〕14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1.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山东省税务局)

2.对由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可对上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应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对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最高可给予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颁发“山东惠才卡”条件的,凭卡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畅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道。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专业技术职务“直通车”政策,不受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历资历、申报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技术转让成交额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服务,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离岗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并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后返回原单位的,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鼓励高等院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

9.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在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高水平研发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等方面成效突出、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300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做好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保障。对列入省重大项目名单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增用地,纳入省级统筹用地保障。各市县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存量挖潜指标,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划拨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责任单位:山东省税务局)

12.对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股支持。对投资于新型研发机构衍生且在省内注册企业的天使类投资,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尽职免责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