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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泉城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匿名 2018-12-11 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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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泉城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泉城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以及《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2018年)》文件精神,积极打造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泉城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为全面掌握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情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实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制。


第四条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提供:


(一)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提供技术研发所需的专业支撑平台,包括实验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开发工具等用于创业服务。


(二)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拥有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工作空间和交流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三)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提供创投基金、创业导师等创新创业资源,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投资金对接等多元化活动,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四)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实现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资源互联互通,支持创客流动办公。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泉城众创空间支持计划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运营机构,或由园区、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成立的专门管理部门,众创空间运行时间在3个月以上。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至少3名以上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可以为创新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服务;


(三)为创客提供不少于20个办公席位,拥有会议室、会客洽谈区等场地,能够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如为租赁场地,租期在一年以上;


(四)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设备,或与其他技术平台拥有方有明确的合作协议;


(五)现有签约入驻的创客或常驻的初创企业10家以上,其中科研开发类企业3家以上;


(六)具备创业导师等相关创业资源,自身拥有一支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投资基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


第六条 申报泉城众创空间计划,其在孵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众创空间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该众创空间注册登记成立,属于迁入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


(二)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科研开发类企业研发的项目或产品,应为自主研发或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初创企业优先入驻。


第七条 众创空间计划的申报与评审采取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分批组织的方式,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单位通过济南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科技云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由区县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初审考察并提交推荐函后,提交专家评审;


(二)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考察和专家评审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按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予以立项支持的众创空间名单;


(四)市科技局根据众创空间的基础性设施投入、创新创业服务支出和减免费用等相关内容研究安排扶持资金,下发支持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泉城众创空间支持计划的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给予支持。每个众创空间按其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实际投入支出范围包括:


(一)众创空间运营产生的房租。


(二)众创空间的装修改造、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投入。


(三)用于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测试开发工具、实验用品以及公共软件、硬件购置费用。


(四)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宣传推介等各类活动费用。


(五)创业导师的劳务补贴。


(六)众创空间用于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每年择优推荐1-2家 “济南市中小学创客空间”,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推荐的“济南市中小学创客空间”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对纳入扶持的“济南市中小学创客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设立天使、创业投资类基金,对众创空间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届时依据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各类众创空间,对于国家、省备案和获得市泉城众创空间计划支持的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 家给予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总体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科经局会同各依托高校院所和园区等具体负责众创空间的协调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服务功能专业化程度、入驻企业情况、毕业企业数、提供就业数、投融资服务、入驻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探索建立操作性强的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对纳入管理和服务体系的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落实创业服务补贴;


(二)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科经局会同各依托高校院所和园区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地区的众创空间计划申报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考察;调度众创空间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给予支持和服务,整合各类资源,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关于资金的监督使用问题: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后补助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5年11月25日施行的《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泉城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