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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匿名 2018-06-29 1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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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济南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济南名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1日印发



济南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整体质量水平,引导企业培育、争创名牌,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规范济南名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国务院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认定济南名牌产品和济南市服务名牌(简称“济南名牌”),适用本办法。

济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公布的产品。

济南市服务名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公布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济南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济南市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济南名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推进济南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济南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济南名牌的认定工作。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济南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济南名牌的培育、推荐申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承担济南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所需经费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解决,不具有营利目的,具有独立、公正的主体地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认定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济南名牌认定范围,适时修订完善济南名牌认定规范和济南名牌认定指标体系,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接收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济南名牌申报材料,对申报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公示;

(三)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建立济南名牌认定专家队伍,且对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对认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使用;

(五)成立专家组。依据济南名牌认定规范和认定程序,对申报产品和服务项目进行认定,并按程序上报认定结果;

(六)对济南名牌认定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跟踪情况;

(七)在专家材料认定、顾客满意度调查、专家现场认定等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认定报告,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济南名牌预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济南名牌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成立满三年以上,拥有自主商标所有权;

(二)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重视品牌战略,社会信用良好;

(四)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  申报济南名牌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运营,产品、服务质量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或自主创新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产品、服务项目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注册商标范围内;

(五)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近三年内,申报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济南名牌: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申报产品有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年度申报条件的组织,可自愿通过注册地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济南名牌,并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承担济南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

  第十三条  承担济南名牌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报告,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济南名牌预选名单。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选名单进行监督审核,确定济南名牌推荐名单,按照程序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研究通过后的济南名牌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 名牌标志

第十六条  济南名牌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标准色、标志尺寸及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十七条  获得济南名牌称号的组织可以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自行制作济南名牌标志,并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上。标志图形可以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应当准确规范,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在宣传使用时应注明获得年度。

第十八条  济南名牌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济南名牌称号品种、规格、型号、服务相一致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济南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济南名牌证书或标志;被撤销济南名牌称号的,不得继续使用济南名牌标志;不得转让、伪造、变造济南名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十九条  获得济南名牌称号的组织名称或者商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济南名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名牌按年度进行认定,不设定有效期。济南名牌按照相关认定标准对申报组织近3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济南名牌称号并停止使用济南名牌标志:

(一) 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 企业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三) 质量明显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

(四)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济南名牌标志。

第二十三条  参与济南名牌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格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济南名牌认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月31日。原《济南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服务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济南名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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