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新闻资讯

PRESS CENTER

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匿名 2020-10-27 14:34:45
分享到:

济科发〔2020〕72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3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和《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办字〔2018〕166号)精神,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科创济南”品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发展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培育新业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着力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发展格局,逐步推进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团队发展和企业成长,切实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以平台聚集创客、以服务培育企业、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工作。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具体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与导师队伍,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兼职导师均不低于5名。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场次。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申请认定当年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20%以上。

8.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60%以上。

9.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

  第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我市确定的“十大千亿产业”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创业团队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4.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50%以上。

5.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与导师队伍,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兼职导师均不低于3名。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场次。

7.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包括企业(团队)遴选淘汰机制,企业毕业、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十条  鼓励发展具有区域特色、资源基础、与地方产业紧密结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加快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撑,并优先推荐申请认定(备案)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是:

1.申请单位通过济南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科技云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审核并提交,同时在初步考察的基础上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函。

2.市科技局对各区县提交的系统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根据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评审标准分别进行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

3.根据专家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建议名单。

4.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名单。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对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近三年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与服务情况、在孵企业发展、初创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认定(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分别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重点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费用支出。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资金支出范围:

1.孵化场地装修改造、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投入。

2.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和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购置费用。

3.为在孵企业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与金融机构开展银企项目对接交流活动等费用。

4.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市级众创空间奖补资金支出范围:

1.载体运营产生的房租。

2.孵化场地装修改造、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投入。

3.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测试开发工具、实验用品以及公共软件、硬件购置等费用。

4.组织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宣传推介等各类活动费用。

5.创业导师的劳务补贴。

6.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产业领军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快推进双创孵化载体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对新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属于《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资金,对新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但不属于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对新备案为*********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其在孵(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 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奖补资金。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

1.加强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突出创新创业政策的宣传培训,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享受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法律财务、政策金融、技术转移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定制式的创新创业服务。

3.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和应用率,加快在孵企业科技成果的创新创造和转移转化。

4.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各类投资基金,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助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

5.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有效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高新成果、专业人才等科技资源,帮助在孵企业深入对接海外科技市场。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发展和初创企业成长提供全方位、多维度、专业化服务。

1.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实践性辅导和理论性培训,为入驻初创企业提供精准化、便利化、系统化的高质量创新创业服务。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

3.积极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专业化、系统化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按照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优先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择优推荐。已认定(备案)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进行市级认定(备案)。已通过省级或*********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载体名称或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及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认定(备案)管理权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告材料并实地审查后,符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国家火炬统计系统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在申请市级或推荐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市级认定(备案)评审资格或省级以上认定(备案)推荐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认定(备案)或省级以上认定(备案)推荐;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统计数据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应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动态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双创孵化载体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与财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与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财政资金。对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济科发〔2017】38号)、《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泉城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济科发【2018】55号)同时废止。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