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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匿名 2020-10-27 1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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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科发〔2020〕73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3日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科发【2020】7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积极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申请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1)申请单位即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是指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运营管理的单位;若投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并全额支付相应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投资建设单位;若未投资建设但负责运营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运营管理单位。

(2)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是指截至认定申请之日已经成立并运营的时间≥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1)孵化场地集中是指孵化场地在同一个地址范围内,或者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不同地址的场地,而且孵化场地与运营管理主体注册地所属区县一致。

(2)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为孵化器办公场地、在孵企业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场地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必须≥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75%。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1)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与其他单位联合设立的一项或多项孵化资金规模,加起来资金规模应≥200万元。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可以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创业。

(2)孵化器成立运营时间超过1年的,原则上应当有成功的孵化投资案例。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与导师队伍,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兼职导师均不低于5名。

(1)专职工作人员是指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且人员数量≥5人。

(2)专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导师人员;兼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通过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约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必须有专兼职导师,且人员数量≥5人。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场次。

(1)每年开展的活动次数是指截至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日前的一年内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次数.

(2)每年开展活动次数≥5场次。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1)知识产权重点指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地理产品标志权等。

(2)有效知识产权是指按照规定定期缴纳年费等有关费用,处于法定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

(3)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申请受理和授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须≥20%。

(4)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须≥10%。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等两项条件,只须符合一项就可以。

7.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申请认定当年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20%以上。

(1)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企业数量须≥20家。

(2)申请认定当年已经入库且有登记编号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量的比例须≥20%,不是当年入库的在孵企业不在统计之列。

8.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60%以上。

(1)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是指从事研发、生产领域为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集聚情况。

(2)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以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为依据,须≥60%。

(3)若申请认定“专业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须≥75%。

9.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

(1)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成立运营以来,累计毕业企业数量须≥2家。

(2)不符合毕业条件但已被运营管理主体核准毕业的企业不在毕业企业统计之列。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申请单位(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在济南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1)申请单位即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是指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并运营管理的单位;若投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并全额支付相应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投资建设单位;若未投资建设但负责运营管理并且支付全部的运营管理费用,申请单位为运营管理单位。

(2)众创空间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是指截至备案申请之日已经成立并运营的时间≥1年。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1)服务场地须在同一个地址范围内,或者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不同地址的场地,而且孵化场地与运营管理主体注册地所属区县一致。

(2)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场地、入驻企业和团队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场地等;创业工位是指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的创业场地及位置。

(3)服务场地面积必须≥300平方米,或提供创业工位≥20个,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一条即可。

(4)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服务场地面积)的比例须≥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创业团队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

(2)创业团队入驻时限须≤24个月,即:创业团队入驻后须在24个月内注册成立企业。

(3)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是指截至众创空间申请备案之日前的一年内入驻的创业团队注册成立企业的数量。

(4)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总数须≥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2家。

4.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50%以上。

(1)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是指从事研发、生产领域为同一产业领域的入驻企业和团队集聚情况。

(2)众创空间内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产业集聚度以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和团队数量占入驻企业和团队总数的比例为依据,须≥50%。

(3)若申请备案“专业类型”的众创空间,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和团队数量占入驻企业和团队总数的比例须≥75%。

5.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与导师队伍,且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兼职导师均不低于3名。

(1)专职工作人员是指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人员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且人员数量≥3人。

(2)专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导师人员;兼职导师是指运营管理主体通过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约定为众创空间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人员。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人员必须有专兼职导师,且人员数量≥3人。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场次。

(1)每年开展的活动次数是指截至众创空间申请备案之日前的一年内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次数。

(2)每年开展活动次数≥5场次。

7.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包括企业(团队)遴选淘汰机制,企业毕业、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须通过正式文件制定并发布有关运营管理工作机制。

(2)运营管理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团队)遴选淘汰、企业毕业、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还可以提供其他方面的运营管理工作机制。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备案)评审

(一)评审专家遴选

1.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专家从专家数据库里择优选择5名,其中具有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4名、创投专家1名。

2.现场考察评审:现场考察评审专家从专家数据库里择优选择5名,其中从事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管理工作的专家4名、创投专家1名。

(二)评审标准

分别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评审标准,该标准适用于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

(三)评审方法

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与现场考察评审相结合方式,评审打分均实行百分制。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家评审最终得分为“专家网络评审打分X70%+专家现场考察评审打分X30%”。

(四)评审结果运用

参加评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最终得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最终得分≥70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纳入市级认定(备案)名单。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对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近三年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为认定(备案)当年(第一年)至第三年12月31日。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评价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同时评价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等;众创空间重点评价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

(四)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有1年以上(含1年)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火炬统计数据的,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五)已通过省级或*********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范围。

(六)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最多不超过2次。

(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分别由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四、新认定(备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财政奖补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扶持资金申请信息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

(二)*********众创空间

申请*********众创空间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众创空间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众创空间备案文件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

五、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企财政奖补

(一)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企财政奖补

申请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企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扶持资金申请信息表

2.各级孵化器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以*********别为准)

3.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

4.培育的高企名单、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

5.培育的高企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

(二)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培育高企财政奖补

申请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培育高企财政奖补,其运营管理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各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以*********别为准)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营业执照

4.培育的高企名单、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

5.培育的高企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行管理

(一)变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载体名称或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及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化后2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变更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在此基础上对符合认定(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变更报告,同时提交孵化载体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3.市科技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条件的,在市科技局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4.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变更有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变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变更报告。

(2)孵化载体变更申请。

(3)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孵化载体名称: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申请变更运营管理机构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变更前后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市场监管、编办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或文件,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申请变更运营管理主体:变更前后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变更前后运营管理机构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专兼职工作人员花名册、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与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导师花名册、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聘任协议或颁发的聘书,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有关文件、制度,变更后运营管理机构与在孵(入驻)企业或团队新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申请变更孵化场地地址和面积: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孵化场地地址和面积变更前后产权证明,孵化场地平面图,变更后在孵企业(团队)入驻孵化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文件。

    (二)撤销

    1.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撤销:

(1)在填报火炬统计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3)绩效评价不合格、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

(4)已经不符合认定(备案)条件。

(5)存在需要撤销的其他问题。

    2.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撤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撤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运营管理主体撤销申请。运营管理主体已经不存在的,由原运营管理主体法人代表提出撤销申请。

(2)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关于撤销孵化载体的报告。

(3)关于撤销的有关证明材料(存在的问题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