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新闻资讯

PRESS CENTER

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匿名 2019-05-22 13:08:23
分享到:

济科发[2019]32号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4月24日

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通知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与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济南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法人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3.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创业企业。

第四条 对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1.市科技合作银行针对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省、市银行风险共担,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风险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

2.市科技合作银行针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创业企业开展的贷款业务,市、银行风险共担,市级承担风险比例为70%,合作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为30%。

同时符合省、市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企业,优先按照省级风险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在省科技厅已签约合作银行中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条 签约的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

第七条 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科技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生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九条 市、区县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第十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科技部门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区县科技部门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向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报送《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登记汇总表》、《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金补偿贷款备案信息表》,济南科创促进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违约时,应及时向区县科技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市科技局提交《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风险预警报告》或《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风险清偿情况告知书》,提醒科技管理部门关注企业。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不良后, 3个月内需向备案的区县科技部门提交《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以及抵质押、担保、保险等材料。区县科技部门进行初审,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每月25日前报送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每月末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复核确认,并将最终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符合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条件的上报省科技厅;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在省级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获得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提报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意见,同时对实施效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本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对该项目实施和项目预算管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在市科技局领导下,负责开立风险补偿金财政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征集、筛选贷款企业,跟踪了解落实贷款企业的实施情况;项目路演、银企对接、科技金融政策宣讲;发生贷款损失时审核损失补偿报告、汇总相关数据、提报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初审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每年末分别向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报送本年度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情况报告,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开展科技金融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建立“科技金融协同发展会商机制”,共同研究推进金融政策、科技政策、财政政策等相关文件的配套协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将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对辖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予以优先推介,济南市金融服务专家顾问团予以优先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对我市地方法人机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贷款,在货币信贷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法人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贷款;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法人金融机构或合作银行发行“双创”金融债和积极承销科技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原《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济科发〔2017〕55号)废止。在原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省、市、银行三方协议约定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可按原办法规定享受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政策。


附件:

1.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登记汇总表

2.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信息表

3.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风险预警报告

4.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清偿情况告知书

5.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贷款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6.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企业知情承诺书

7.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银行知情承诺书